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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15版药典指导原则 --1

更新时间:2016-05-20   点击次数:5063次

    为更好应用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非无菌产

品微生物限度检査:控制菌检査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

1107),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非无菌药品中污染的某些微生物可能导致药物活性降低,甚至使药品丧失疗效,从

而对患者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在药品生产、贮藏和流通各个环节中,药品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GMP的指导原则,以降低产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非无菌产品

微生物计数法、控制菌检査法及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可用于判断非无菌制剂及原

料、辅料等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等微生物质量标

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对微生物限

度检查方法和标准中的特定内容及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査过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

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外,

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

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

物。

2.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计数方

法应尽量选择微生物计数方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同时,所选用的方法应避

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

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对照培养基系指按培养基处方特别制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适用性

检查,以保证药品微生物检验用培养基的质量。对照培养基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

究院研制及分发。

4.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

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

适用性试验。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zui高稀释级

供试液的选择根据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而确定,如供试

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lg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3cfu,那么zui髙稀释级是

1:103。

若采用允许的zui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还存在1株或多株试验菌的回

收率达不到要求,那么应选择回收情况zui接近要求的方法进行供试品的检测。如某

种产品对某试验菌有较强的抑菌性能,采用薄膜过滤法的回收率为40%,而采用培养

基稀释法的回收率为30%,那么应选择薄膜过滤法进行该供试品的检测。在此情况

下,生产单位或研制单位应根据原辅料的微生物质量、生产工艺及产品特性进行产

品的风险评估,以保证检验方法的可靠性,从而保证产品质量。